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严查未取得道路危险货物运输许可擅自从事运输及超越许可范围经营的行为

严查未取得道路危险货物运输许可擅自从事运输及超越许可范围经营的行为

道路危险货物运输涉及公共安全,因其货物的易燃、易爆、毒害、腐蚀等特性,一旦发生事故,极易造成重大人员伤亡、财产损失和环境污染。随着物流行业快速发展,部分单位和个人受利益驱使,在未取得道路危险货物运输许可的情况下擅自从事危险货物运输,或者超越许可范围从事道路货物运输,严重扰乱了运输市场秩序,也给社会公共安全埋下了巨大隐患。因此,对这类违法行为进行严厉查处,不仅是行业管理的需要,更是保障人民群众生命财产安全的必然要求。

一、未取得许可擅自从事道路危险货物运输的主要表现

未取得道路危险货物运输许可,擅自从事道路危险货物运输,通常表现为以下几种形式:其一,未取得任何道路运输经营许可证件,使用普通货车或非法改装车辆运输危险化学品、烟花爆竹、民用爆炸物品等。其二,虽持有普通货物运输许可,但不具备危险货物运输资质,却承接危险品运输业务。其三,驾驶员、押运员未取得相应从业资格证,缺乏专业培训和应急处置能力。其四,使用不符合国家安全技术标准的车辆,未配备必要的安全防护、消防应急设备。上述行为违反了《中华人民共和国道路运输条例》《危险化学品安全管理条例》《道路危险货物运输管理规定》等法律法规,依法应当予以严厉处罚。

二、超越许可范围从事道路货物运输的违法性

超越许可范围从事道路货物运输,是指道路运输经营者虽已取得道路运输经营许可,但实际从事的运输活动超出了许可核定的经营范围、类别或事项。例如,许可范围为普通货运,却实际从事危险货物运输;许可范围为三类危险品,却擅自运输八类腐蚀品;许可证注明的经营区域为省内,却从事跨省危险品运输。这种“有证但不按证经营”的行为同样具有严重的社会危害性。一方面,超越许可范围意味着经营者不具备相应的安全条件和管理能力,极易引发安全事故;另一方面,此类行为往往伴随超载、混装、不按规定路线行驶等违法情形,进一步加大了风险。法律对此类行为明确规定,由县级以上道路运输管理机构责令停止经营,没收违法所得,并处以罚款;情节严重的,吊销相关许可证件;构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刑事责任。

三、严查此类违法行为的法律依据与执法要点

《道路危险货物运输管理规定》第五十七条、第五十八条等条款明确规定:未取得道路危险货物运输许可,擅自从事道路危险货物运输的,责令停止运输经营,有违法所得的,没收违法所得,处违法所得2倍以上10倍以下的罚款;没有违法所得或者违法所得不足2万元的,处3万元以上10万元以下的罚款;构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刑事责任。《中华人民共和国安全生产法》第一百条亦规定,未经依法批准或者许可,擅自从事危险物品生产、经营、运输、储存等高度危险的生产作业活动的,依照刑法有关规定追究刑事责任。对于超越许可事项,从事道路危险货物运输的,《道路危险货物运输管理规定》第六十条也设定了相应罚则。

在执法实践中,应重点从以下环节严查:一是源头管控,深入危险化学品生产、储存、经营企业,核查其委托运输的承运人资质;二是路面巡查,依托公路超限检测站、公安检查站、高速公路服务区等节点,对可疑车辆进行逐一排查;三是数据研判,通过道路运政管理信息系统、车辆动态监控平台比对分析,发现异常营运线索;四是联合惩戒,对查实的违法行为,依法顶格处罚,并纳入交通运输领域信用记录,实施跨部门联合惩戒。

四、社会共治与行业警示

严查此类违法行为,不能仅靠政府部门单打独斗,还需构建社会共治格局。道路运输企业应切实履行安全生产主体责任,建立并落实危险货物运输查验制度,不得承接无资质车辆的运输业务。危险化学品生产经营单位应严格审核承运方资质,执行“一书一签”制度,杜绝向无证经营者托运危险货物。广大从业人员应增强法律意识和安全意识,分清普通货运与危险货物运输的界限,不得心存侥幸越界经营。鼓励公众通过12328交通运输服务监督电话等渠道举报违法运输行为,形成全社会共同参与、共同监督的良好氛围。

五、

安全是发展的底线,法治是安全的保障。严查未取得道路危险货物运输许可擅自从事运输,以及超越许可范围从事道路货物运输的行为,是维护道路运输市场公平竞争、防范重特大安全事故、保障公共安全的重要举措。各级交通运输主管部门及综合行政执法机构应坚持“全覆盖、零容忍、严执法、重实效”的原则,持续加大打击力度,坚决遏制此类违法行为反弹回潮。通过法治手段推动道路危险货物运输行业规范、健康、安全发展,为经济社会高质量发展和人民群众安全便捷出行提供坚实保障。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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更新时间:2026-10-15 22:38:46